宣传部
首页 | 学校主页 | 美院要闻 | 理论学习 | 政策文件 | 总支风采 | 外宣资讯 | 校报 | 校广播站
政策文件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强化网络剧和微电影准入与退出机制
作者:  来源:   2014-03-21 00:00:00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白瀛)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9日通报,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以及退出机制。

通知说,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通知说,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通知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通知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通知说,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通知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
· 关于公布“践行社会主...
· 关于公布“践行社会主...
· 关于开展“向上向善进...
· 关于开展推进中华优秀...
· 新闻办公室简介
· 党委宣传部简介
·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党委...
·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哲学...
·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在校...
· 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 中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 高校链接 · 
 · 媒体链接 · 

copyright ©2013
E-mail:xcb@sdada.edu.cn
版权所有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