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对广播电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台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校广播电台)是学校舆论宣传的重要阵地,在校党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校广播电台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部署,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校内的新人新事新风尚,反映学校在教学、科研、产业和后勤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学校的“三个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校广播电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内容要做到积极、健康、向上。对新闻稿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审查;新闻稿件要在指导老师审查核实后方能播发。
第四条 校广播电台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要努力做到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严守党的宣传纪律,勤奋踏实,乐于奉献。
第五条 校广播电台各校区的台长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产生,由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一般设台长1台,副台长1-2名。副台长的配备应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一般由不同年级的同学担任。台长主持并负责本台工作;每学期须向校党委宣传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六条 校广播电台采取聘用考核制,每学年广播电台将对所有聘用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不合格者即予解聘。并将考核情况反馈给所在二级学院。对在聘用期间有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解除聘约、直至校纪处分等。
第七条 校广播电台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注意提高自己的编辑、播音业务水平,努力提高节目的质量。校党委宣传部将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学期评选校级“优秀主播”,每学年评选“宣传工作先进个人”。
第八条 编播人员要持证进入播音间,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到岗制作、播出节目,不得迟到、缺席和早退;如延误正常播音,即为事故,将予追究责任。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播音,应提前向分管台长请假,并确定好代播人员,不得私下调换。
第九条 校广播电台的资料、设备等的添置、更换、报废均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所购物品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以防流失。广播电台所有成员要爱护本台的资料、设备等,不得随意外借。每天播音完毕后,应按序整理好所用的资料和设备。如发现设备等出现故障,应尽可能立即排除;若自己不能解决,应尽快报告指导老师。
第十条 校广播电台必须保持整洁的环境。非本台工作人员无事不得进入广播电台,更不得在台内进行与编播无关的活动。平时每天的值日编播人员工作完毕后要打扫一次卫生。
第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补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