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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加强校园内宣传橱窗、阅报栏、公告栏等环境宣传设施管理的规定
作者:  来源:   2014-03-20 00:00:00

为了更好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我院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也为了广大师生能及时阅读党报党刊及有关专业报刊,美化校园环境,进一步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校园内宣传橱窗、阅报栏、公告栏等环境宣传设施等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所有的宣传橱窗、阅报栏、公告栏、宣传横幅等,必须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我院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为我院改革发展提供正确的观念导向,营造宽松和谐的舆论氛围,外塑形象,内聚人心。内容健康向上,设计美观大方。

  第二条 校内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由学院党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使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未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修建。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的具体管理、维护、更换工作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宣传橱窗、阅报栏、公告栏等环境宣传设施建设由党委宣传部监督实施。根据需要分配给有关部门使用的宣传橱窗,使用单位负责直接管理。若遇有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需用橱窗和公告栏等宣传设施,使用单位要按照党委宣传部的统一要求布置。

  第四条 各系(院)、部、处和各社团在院内张贴公告、通知、海报等,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必须在规定的公告栏中张贴。宣传橱窗内容,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内容。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五条 所有宣传橱窗、阅报栏要定期更换,宣传橱窗一月一期,阅报栏一天一换,保持窗(栏)面整洁。不得张贴有商业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及不健康的小报等。

  第六条 阅报橱窗内容要做到当日更换,保证师生员工能够及时了解当日国际、国内要闻。

  第七条 严禁个人、单位、社团等在宣传橱窗、阅报橱窗外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一旦出现其使用单位应立即清除,确保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的整洁、美观。

  第八条 不得在规定的宣传橱窗、阅报栏、公告栏以外的地方随意张贴公告、通知、海报等。

  第九条 使用单位若对其分管的宣传橱窗管理维护不力,内容长期不作更换,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05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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