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成就,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规范的校外宣传报道及其作品是:
1、 学院各单位采编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虽在校内流通但可能向校外扩散的、非经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宣传品(如介绍材料、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等)。
2、 各单位接待或协助社会各级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编和制作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各类新闻作品(含纪实)。
3、 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社会各级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上述第2款中所列各类作品。
4、 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图片、图表、实物、介绍材料等)。
第二条 学院鼓励在本办法规范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校外宣传报道,并将于每学年对在校外宣传报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以学院各单位名义或受单位指命的个人采编和制作的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各类校外宣传品,必须报送校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1、 学院以下的仅涉及本系(院)工作内容的校外宣传报道,由各系负责人审批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若超出本系(院)工作范围,由本系负责人和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
2、 学院机关各部门的仅涉及本部门工作内容的校外宣传报道,由各部门审核、批准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若超出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由部门和学院办公室共同审核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
3、 全院性的校外宣传品以及各系部涉及有关苗头性、倾向性、政治性的校外宣传报道作品由新闻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涉及重要事项和敏感问题,必须报院领导研究批准。
第四条 审核校外宣传报道及其作品时,必须认真、仔细,要注意把握:
1、 舆论导向是否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无抵触或违背,预期的社会效果如何。
2、 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影视数字图形作品,色彩是否和谐,影像是否清晰,主题是否突出。
3、 对表扬或批评性的校外宣传作品,应予慎重,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报道对象所在单位的审核同意。
4、 严禁在校外宣传报道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院的学术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第五条 学院内各单位应热情地接待社会各级新闻媒体的采访,积极地协助、配合其工作。
1、 学院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系所或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通报学院新闻办公室。
2、 系(院)、部、所及以下的单位邀请、接待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将有关材料及拟邀请媒体名单于事前三天告知新闻办公室,并于事后三天内将实到媒体名单及报道情况报新闻办公室备案。各系、各职能部门须做好各自邀请媒体的接待与服务工作。
3、 全院性或重大的校外宣传活动,经院领导同意后,由新闻办公室(必要时会同学院各有关方面)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4、 学院各单位在接待媒体采访的过程中,如对方主动要求审核他们采制的校外宣传品,即按本办法第三条各款精神送审。如媒体没有主动要求审核,则应向他们明确提出审阅的要求;若遭拒绝,应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和学院新闻办公室。
5、 对送审的媒体采编、制作的校外宣传品,主审部门应及时审核并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意见;对修改后可以发表的,应提出具体的商改意见,待修改后再审核。
第六条 关于学院内个人采编和制作的校外宣传品。
1、 学院鼓励采写本办法第一条第3款所列各类正面宣传我院形象的新闻作品。
2、 学院鼓励创作正面宣传我校形象的美术和摄影等艺术作品。
3、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编和制作本办法第一条第1款所列的校外宣传品。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规或出于个人谋利目的而为之的,学院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4、 在采编和制作有关我院形象的校外宣传品时,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污蔑、攻击他人或集体(单位)。违者,学院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校外宣传报道已经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播发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应及时送至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5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