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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2014-03-20 00:00:00

为规范学院内部刊物的出版行为,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学院内部刊物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印制的出版物;我院学生以院、系、年级、班或以共青团、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编辑出版的各种定期、不定期报刊。
二、学院内部刊物的管理部门是党委宣传部。
三、出版内部刊物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从有利于学院的校园文明建设和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出发,努力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四、校内各部门自办报刊必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填写《校内报刊登记表》(见附件),经批准给予校内刊号(GY—×××)后,才准予办刊。学生办刊由院团委审批,给予校内刊号(GYX-×××)。
五、各部门自办的报刊必须由党总支主要领导负责内容把关,学生自办刊物由团委负责内容把关,印刷前的样报(刊)上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印刷发行,同时须将已签名的样报(刊)送交新闻办公室备存。
六、各排版、印刷部门不得为无校内刊号的报刊进行排版、印刷,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校内各报刊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字(包括报刊头),校内各排版部门也不得用繁体字或不规范字为其打字排版。
八、出版内部刊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审批手续:
1、首先要征得有关系、部所属的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同意,团组织、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要征得院团委同意,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院团委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出版物负有直接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2、经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或院团委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主办单位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或院团委应制定报刊审查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不经审查,不得出版;内部刊物出版的每一期均须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党委宣传部要存档备查。
4、院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要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内部报刊一般在主办单位内部发行,未经批准不得向院外散发。如与院外同行单位交流或送发上级有关主管单位,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学团刊物由团委批准),才准予寄发。学院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院团委要加强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管理工作。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05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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